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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智释法】刑辩律师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的六大亮点

2017-11-01 周卓豪律师 国智法苑

编者按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7月27日通过,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这部地方性法规对今后广东的律师工作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本所周卓豪律师以其刑辩律师的视角对《实施办法》中关于“律师权利和义务”的内容进行了重点解读,提炼出《实施办法》的六大亮点。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下称《实施办法》)是我国首部实施《律师法》的地方性法规,《实施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广东律师行业在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等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更为关注的仍然是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问题,令人欣喜的是,《实施办法》将“律师的权利和义务”作为核心内容,对律师执业过程中的调查取证权、会见权、通信权、阅卷权、知情权以及权利救济等作了全面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实施办法》总体呈现出以下六大亮点。

 亮点一:首次细化明确律师调查信息材料的范围

  针对律师执业调查取证难的弊病,《实施办法》明确律师在辩护、代理过程中,可以向有关单位调取不动产和车辆等财产信息、自然人个人户籍和婚姻登记、出入境信息以及商事登记、行政处罚决定等资料的,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如遇到相关单位不予配合的,律师可以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签发协助调查函。  

  亮点二:对于保障律师会见的“时限”和“次数”有了明确的规定

  以往律师要求会见侦查机关正在侦查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存在会见“时限”和“次数”均没有保障的困难,通常是在侦查终结准备移送审查起诉时,律师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无法及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从而致使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无法得到保障。

  《实施办法》规定,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在侦查终结前,侦查机关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次数不得少于两次,第一次许可会见应当安排在犯罪嫌疑人被执行逮捕后的三十日内。

  亮点三:明确规定会见场所应当配备电子设备供律师展示电子卷宗

  由于现在大多案卷材料都是电子卷宗,而且案卷数量也比较多,律师为了有效与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都需要携带电脑进入会见场所,但看守所通常对此都以各种理由予以禁止。

  对此,《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看守所应当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不得妨碍辩护律师对案卷证据的展示和核实,确保会见双方便利交流,案卷材料为电子卷宗的,会见场所应当配备相应的电子设备。

  亮点四:明确律师可以复制侦查阶段的同步录音录像

  由于侦查阶段的同步录音录像对于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真实、全面具有重要作用,对于律师能否复制侦查阶段的同步录音录像,目前,不同地方的检察院有不同的做法。

  为此,《实施办法》明确规定,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案卷材料包括的诉讼文书、证据材料以及侦查阶段的同步录音录像和该案件直接相关的案卷材料。

  亮点五:明确规定检察院、法院对于律师的调查取证申请必须及时作出决定并予以告知

  在以往,律师向检察院、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相关检察院、法院在收到律师的申请后基本不予答复,律师对于检察院、法院是否同意的决定,以及不予收集、调查取证的理由一无所知,提交申请之后往往犹如石沉大海。

  这次的《实施办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律师调查取证的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认为与案件无关,决定不予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书面告知律师并说明理由。

  亮点六:充分保障律师在案件重要节点的知情权

  以往律师对于案件到了哪个诉讼环节、由哪个单位办理、犯罪嫌疑人被换押到哪个场所等情况,根本没有足够畅通的合法渠道可以及时获知这些信息,不利于及时有效地跟进案件,而且很容易就错过一个诉讼环节的辩护。

  而《实施办法》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相关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移送管辖、变更管辖、提起公诉、变更羁押场所、延长羁押期限、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退回侦查、补充侦查、延期审理等决定、裁定的,应当在作出相关决定、裁定之后及时通知律师。

  总体而言,《实施办法》对于多项律师执业权利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能有效解决律师在执业中“新三难”和“旧三难”的大部分问题。因此,它比以往的其他类似规定更具有实操性,更接近地气。尽管还有律师行业内的一些要求没能够被写进《实施办法》里面,但这对于广东的法治建设来讲,实为一大进步。

  周卓豪律师,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职务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程序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州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第二届广州市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法律服务团副团长、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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